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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O再起風波,上海GPO集體涉嫌“壟斷”



近日,上海市工商局的一紙《壟斷案件中止調查決定書》,又將上海GPO推到瞭風口浪尖:上海GPO涉嫌壟斷被立案調查!






上海GPO涉嫌壟斷被調查

近日,上海市工商局的一紙《壟斷案件中止調查決定書》,又將上海GPO推到瞭風口浪尖:上海GPO涉嫌壟斷被立案調查!

不過,由於當事人認錯態度較好,無主觀惡意並及時進行整改,工商部門故而發出上述中止調查決定書。

這裡需交代一下背景,上海是全國第一個由醫保部門主導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的省市,醫保藥品一直由上海藥事所進行采購。

到瞭2016年初,上海出現瞭GPO采購聯盟,這一聯盟是由上海市醫藥衛生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發起成立,並委托上海醫健衛生事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醫健中心)負責運營。

上海GPO運行至今采購瞭三批次藥品,這些藥品包含集中采購招標中標藥品、掛網采購藥品和自費藥,已開展醫保帶量采購的藥品、談判采購的藥品及定點生產藥品除外。

值得關註的是,醫健中心和基金會的業務主管部門都是上海市衛計委,GPO的成立與運行,意味著衛生部門介入到上海藥品采購領域。至此,上海形成瞭公立醫院醫保藥品采購、帶量采購、GPO采購的三大板塊的藥品采購體系。

那麼,工商部門為何會調查GPO項目呢?

事情的除毛價格|台北除毛價格經過要回放至2017年5月8日,經國傢工商總局授權,上海市工商局對上海醫健中心和上海市醫藥衛生發展基金會涉嫌壟斷行為立案調查。

上海市工商局出具的《壟斷案件中止調查決定書》顯示,上海 GPO 規則要求已入圍陽光平臺的參選企業再次申報藥品結算價、預計供應鏈服務成本分擔比例、市場占有率等材料,並進行專傢遴選等程序,最終決定上海 GPO 藥品采購目錄。對於未入選 GPO 藥品采購目錄的企業,所有會員醫院拒絕與之交易。

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承認其聯合抵制交易的事實,認識到其行為對競爭產生瞭不當影響,表示要及時整改、消除影響,希望上海市工商局中止調查。並於2017 年 12 月 5 日,提交瞭《關於申請中止調查的報告》,當事人承諾進行整改,包括:

1)采購聯盟不限制醫療機構的藥品自主采購,不影響其與藥品生產企業的市場交易機會。組織修改《采購聯盟工作規則》,交采購聯盟全體會員會議討論、審議,於 2018 年 1 月底前完成;取消對醫真空除毛價格|真空除毛價格ptt療機構采購總金額的 90%通過集團采購途徑實現的原則等。

2)把醫院加入采購聯盟、實施集團采購前後的藥品采購情況(包括藥品品種、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作為藥品集團采購實施過程的重要監測內容,把可能產生的對競爭秩序的影響降到最低。

3)以充分體現聯合采購公益性為目的的整改方案,從 2017 年 12 月 05 日起,暫停按原資金流方式流轉,新方案確定後 3 個月,完成已發生資金的清理。

4)充分體現公益性。“團購”產生價差的使用原則:一是通過降低結算價,直接讓利給患者;二是由醫療機構建立降低藥品相關管理成本、間接讓利給患者的良性機制。

5)建立采購聯盟會員單位價差使用透明、可追溯的工作流程。對於團購產生價差的使用,爭取財政、稅務、工商等部門的指導,征求醫療機構、企業和行業主管單位的意見,完成合規性、可行性論證,於 2018 年 1 月底前完成;

對於上海GPO的整改,上海市工商局認為:

鑒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是對醫改的初步探索,本身不存在主觀惡性,試點階段范圍局限未對市場造成嚴重影響。

另一方面,當事人上述行為對降低藥品的采購成本、壓縮價格水份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且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對存在的問題認識較為深刻,其提出並積極予以落實的整改措施能夠消除和挽回其行為造成的影響,達到瞭反壟斷執法的目的。

最後,上海市工商局依據《反壟斷法》相關條款的規定決定:對本案中止調查。當事人應於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履行上述承諾,若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承諾,本局將依法對本案終止調查。當事人出現違反相關情形將對本案恢復調查。

至此,以上海GPO的整改換來瞭案件的中止調查。但列為看官,再囉嗦一句,中止並非終止,依照上述決定,在4月30日前履行承諾可終止,但若違反,案件還得恢復調查。

深圳GPO涉嫌壟斷被國真空除毛傢發改委調查,已整改

上海GPO被工商部門調查,而深圳GPO,早在2016年就遭遇瞭國傢發改委的反壟斷調查。

2016年7月,深圳市按照國傢、省有關改革的要求啟動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改革試點探索。

改革的目的,是把降低藥價作為深化醫改的突破口,在保障臨床用藥需求和藥品質量的前提下,進一步降低藥品采購費用,為醫療服務價格改革騰出空間。

期間,國傢發改委調查組對相關工作進行督查,提出整改意見及要求。

2016年12月,深圳市衛計委經廣東省發改委向調查組呈交瞭整改報告,整改思路和措施得到瞭調查組的認可,目前已經完成以下整改措施:

1)確保公立醫院藥品采購自主權。對藥品采購平臺的選擇不作強制性限制,允許25傢試點公立醫院根據實際需要、藥品價格等因素自主選擇委托現有集團采購組織(即全藥網藥業)或在廣東省平臺采購,擴充采購渠道,促進市場競爭。

2)確保選擇藥品配送企業自主權。藥品配送企業不再由GPO單方指定。委托GPO采購的藥品,其配送流程調整為:

① 藥品生產企業從GPO遴選的入圍藥品配送企業中,自主選擇若幹傢委托配送企業,供公立醫院選擇;

② 公立醫院可按照每個品規選擇1傢配送企業的原則,從中選擇1傢,確立委托配送關系。

3)確保藥品生產企業自主權。允許藥品生產企業自主選擇現有集團采購組織或其他采購平臺向深圳市公立醫院銷售目錄內藥品。

GPO涉嫌壟斷被調查在先,因此,後面跟隨者也格外小心謹慎。

東莞跟隨深圳GPO的腳步,但規避瞭壟斷之嫌

東莞的跨區域聯合采購項目,至少在其采購方案上,體現生產企業可選擇深圳GPO或者其他采購平臺,醫療機構也可自由在深圳或廣東省平臺上采購藥品。

根據方案,東莞將推行廣東省平臺集中采購和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並行的機制,在遵守各平臺規則下,藥品利益相關方有瞭更多的選擇:

1)【醫療機構】按照“質優價廉”的指導原則,自由選擇跟深圳一起GPO還是留在省平臺采購;

2)【生產企業】自由選擇參加不同平臺向東莞市醫療機構銷售藥品;

3)【配送企業】尊重醫療機構選擇配送企業自主權,醫療機構可在藥品生產企業指定的配送企業中遴選合作的配送企業。

結合深圳、上海、東莞的GPO項目看,三地都是醫改試點城市,也都在積極探索醫改的可行之路,雖然路徑選擇不同,藥價虛高需要GPO降價,但項目主導者總的來說還是要講法制的。

我們希望看到,上海的供應鏈分攤有一個明晰、公開的分攤機制和差額流向;深圳及東莞,不管是目錄制定還是兩票制實施,我們也想有更多合理化和可行性的方案出臺。因為後面還有廣州GPO、湖北GPO都在看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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